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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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赡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维修费共计72250.74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赡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维修费共计72250.7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574.00元,鉴定费用3570元,合计7144元,由原告***负担838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153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