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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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郑市中升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损失13521元。 二、驳回原告新郑市中升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新郑市中升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8元,由***负担1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