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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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 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代其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工会会员费等费用40,726.2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返还完毕该费用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元,由***负担,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已预交的81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