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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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本溪市东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2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被上诉人本溪市东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管理费四千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本溪市东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共计七十五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