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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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致路贸易有限公司 大理鼎邦沥青经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理鼎邦沥青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致路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16558.6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8日起,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致路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83元,由被告大理鼎邦沥青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经预交,被告随上述应付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