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彭州市升平镇超雪五金加工厂
四川碧优特粉体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彭州市升平镇超雪五金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碧优特粉体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367元;

二、被告彭州市升平镇超雪五金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碧优特粉体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096元;

三、被告彭州市升平镇超雪五金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碧优特粉体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碧优特粉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108元,由被告彭州市升平镇超雪五金加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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