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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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维浩五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98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98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东莞市维浩五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莞市阳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以22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至2018年3月7日); 四、驳回东莞市维浩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东莞市阳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1629.92元、保全费1259.96元,由东莞市维浩五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东莞市阳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89.88元。一审反诉费1629.92元,由东莞市维浩五金有限公司负担19.92元,由东莞市阳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9.24元,由东莞市阳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由东莞市维浩五金有限公司负担19.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