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黔东南州鑫盛龙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黔东南州鑫盛龙贸易集团有限公司119685元。

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34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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