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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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安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安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3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被告泰安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