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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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 威海中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威海中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临沂卡梅尔庄园B区低层住宅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下设计费7449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起止日期自2009年9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威海中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福布斯湾三期施工图设计合同项下设计费119757元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2年5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威海中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福布斯湾综合管网工程设计合同项下设计费267569.48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7年10月2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90元减半后收取74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