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超亚模具压铸塑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索银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韩侣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兴利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中山市富利达涂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2民初6496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兴利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淑玲,职务总经理。

原告:中山市富利达涂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淑玲,职务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荣,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敏,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索银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国法。

被告:佛山市韩侣电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洪贵。

被告:佛山市超亚模具压铸塑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洪贵。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兴利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中山市富利达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索银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韩侣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超亚模具压铸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2019年2月21日,原告中山市兴利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中山市富利达涂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兴利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中山市富利达涂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杨靖华

审判员马孟秋

审判员唐成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邓小玮

裁判日期 2019-02-22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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