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淮安农业科技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37384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06元,减半收取101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03元,由原告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03元,由被告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原告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账号:62×××62;被告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账号:62×××18;被告江苏淮安农业科技园区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账号:62×××95)。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