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第三人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所有兴业银行账号为59×××78的账户中被冻结的59250.5元(其中***18148元、***21257.4元、***19825.1元)为三原告所有;

二、不得执行上述被冻结的59250.5元。

案件受理费1281元,由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豫1381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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