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所有兴业银行账号为59×××78的账户中被冻结的59250.5元(其中***18148元、***21257.4元、***19825.1元)为三原告所有; 二、不得执行上述被冻结的59250.5元。 案件受理费1281元,由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豫1381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