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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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2019)桂1402执保243号

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淞、吴义嵩、崇左市佳景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梁汉军、吴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淞、吴义嵩、崇左市佳景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梁汉军、吴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桂1402民初17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如下:

一、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陈淞在工行广西崇左市江州支行21×××59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426.46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二、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陈淞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源分社17×××82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60.24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三、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陈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6***_156_1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26.62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四、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陈淞在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城南分理处621768300075×××01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22.16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五、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陈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6217003370002605143_156_1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14.28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六、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陈淞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明秀路支行88×××10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5.21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七、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陈淞在中信银行南宁明秀路支行621773300155×××01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3.94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八、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陈淞在中国银行南宁金湖路支行622366292320CNY0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3.16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九、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陈淞在工行广西崇左市江州支行21×××18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1.64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十、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陈淞在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左江分理处14×××20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0.95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十一、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陈淞在南宁分行民族大道支行621483771305×××01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0.72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十二、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陈淞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16×××42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0.00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十三、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陈淞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46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0.00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十四、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陈淞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源分社17×××99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0.00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十五、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梁汉军在工行广西崇左市江州支行21×××01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7154.21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十六、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梁汉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4367423371150068115_156_1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1891.44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十七、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梁汉军在工行广西崇左市江州支行21×××62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559.14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十八、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梁汉军在工行广西崇左市江州支行21×××83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376.12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十九、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梁汉军在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城南分理处14×××26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132.73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二十、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梁汉军在工行广西崇左分行银行卡中心62×××95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111.00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二十一、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梁汉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8_156_1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96.48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二十二、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梁汉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91931bd5e9a98193@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655.05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二十三、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吴杰在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象信用社18×××85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0.00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二十四、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吴杰在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14×××61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0.00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二十五、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吴杰在工行广西崇左市友谊支行21×××28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0.00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二十六、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吴杰在中国银行南宁市星光大道支行621076143087CNY0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28.28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二十七、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吴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友谊大道支行6217003370016905034_156_1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0.78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二十八、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吴杰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崇左支行10×××11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0.00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二十九、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吴杰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崇左支行10×××29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0.00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三十、以678579.2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吴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北广场支行62×××11账户内存款(冻结时余额为0.00元),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

三十一、以678579.25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梁汉军名下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崇国用(2003)字第003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2019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8日)。

2019年9月30日因本院作出(2019)桂1402民初1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崇左市佳景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吴义嵩、吴杰、梁汉军、陈淞名下的银行存款678579.25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根据本裁定,现已解除对被申请人崇左市佳景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吴义嵩、吴杰、梁汉军、陈淞的保全措施。

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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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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