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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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2019)桂1402执保213号 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现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陆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桂1402民初179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陆现军名下的财产。 二、以21475.63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陆现军银行卡账户内的存款(具体冻结账户金额及冻结期限详见附表)。 三、查封被申请人陆现军名下车牌号码为桂F×××××劲隆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申请保全标的已执行完毕,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