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2019)桂1402执保212号

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朝广、吴文科、何利清、黄朝锋、邓瑞英、何志威、岑东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朝广、吴文科、何利清、黄朝锋、邓瑞英、何志威、岑东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桂1402民初178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黄朝广、吴文科、何利清、黄朝锋、邓瑞英、何志威、岑东芳名下的财产。

查封被申请人黄朝锋名下江铃牌机动车(查封期限自2019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8日)、五菱牌机动车(查封期限自2019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8日)、北京现代牌机动车(查封期限自2019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8日)各一辆,查封被申请人吴文科名下黄海牌机动车(查封期限自2019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8日)一辆。

三、以170466.42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黄朝广、吴文科、何利清、黄朝锋、邓瑞英、何志威、岑东芳银行卡账户内的存款(具体冻结账户金额及冻结期限详见附表)。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申请保全标的已执行完毕,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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