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湛江交投城市停车服务经营有限公司 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9)粤0804民初927号 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二、撤销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9)粤0804民初9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江交投城市停车服务经营有限公司赔偿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的经营损失471313.95元,并赔偿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将城市广场、怡福国际、荣基广场三处泊位的收费场地交回湛江交投城市停车服务经营有限公司之日止的损失(城市广场按每日628.67元计,怡福国际按每日456.21元计,荣基广场按每日237.55元计,计至***实际将以上三处泊位交回给湛江交投城市停车服务经营有限公司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湛江交投城市停车服务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1561.63元,由湛江交投城市停车服务经营有限公司负担4561.63元,***负担7000元;反诉受理费377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6.63元,由湛江交投城市停车服务经营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负担10336.63元[湛江交投城市停车服务经营有限公司、***已分别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6336.63元。湛江交投城市停车服务经营有限公司在一、二审多缴的11000元(7000元+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迳付给湛江交投城市停车服务经营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