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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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支行 徐闻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徐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委托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支行与被告***所签订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贷款)所对应的贷款到期;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湛江市*********借款本金230069.91元,利息6133.27元,罚息163.06元及复利109.64元,本息复利共计人民币236475.87元(利息、罚息与复利已计至2020年3月9日,此后的利息、罚息与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续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原告湛江市*********对被告***位于湛江市徐闻县新207国道广安段东侧新科华府第2幢1908号抵押担保的房地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徐闻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7元,由被告***、徐闻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