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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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150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150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东莞市怡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市大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佣金损失38389.3元; 三、驳回深圳市大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777元,分别由东莞市怡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各负担1711元,由深圳市大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30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