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顺智杰建材有限公司 安顺市信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顺市信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顺智杰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67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6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6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顺智杰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3383.6元,减半收取1691.8元,由原告安顺智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891.8元,被告安顺市信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800元;申请费1290.9元,由被告安顺市信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