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北仑船务有限公司 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 江苏泛洲船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宁波北仑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13日签订的《53000吨船舶建造买卖合同》于2020年4月6日起解除; 二、被告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北仑船务有限公司返还购船款3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0万元; 三、原告宁波北仑船务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被告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灌南县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6)灌南县不动产权第××号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连同全部土地上的建筑物)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300元,由被告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