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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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保山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2万元(单个账户金额为2000元以下的无需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保山市龙陵县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