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山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山市龙陵县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保山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2万元(单个账户金额为2000元以下的无需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保山市龙陵县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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