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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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东方惠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811号 原告: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身份证号:××× 原告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万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1日原告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万录签订编号为28011180798【借】-01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20000元贷款作为生意周转,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15%,还款方式为每月15日付息、贷款到期日偿还本金及利息,逾期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至今未还。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万录偿还原告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利息3881.96元,合计23881.96元。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2.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被告赵万录偿还原告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利息给付至本金还清为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9元,由被告赵万录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孟肖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永忠 书记员马 钰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