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瑞盈信融(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瑞盈信融(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归还保理融资本金3710800元及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1月5日的利息为0元,逾期利息115544.93元、罚息4737.81元;从2020年1月6日起,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按被告瑞盈信融(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计付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大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瑞盈信融(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对分别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北香瑞园11号楼B-1105、B-1102以及B-ll01的房产,在其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25元,由被告瑞盈信融(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