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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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 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沈丘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4503元。 三、原告***从上述赔偿款中返还被告***人民币947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