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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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 普洱傲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与被告***、***、普洱傲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书》有效;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办理抵债资产金泐湾一期15幢15-101号商业地产(房产证号:景房产证景字第××号,土地证号:景国用(2013)第001008号)的过户手续,被告***、***协助配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办理。抵债资产过户过程中发生的超过原预计所需税费5076040.13元的部分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负担。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70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负担56902.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1380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