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枣庄中翔实业有限公司
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
上海思发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2民初59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枣庄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16万元”;

二、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2民初59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即:“二、被告枣庄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8.5472万元;三、驳回原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05元,减半收取15102.5元,由被告枣庄中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382元,原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三、枣庄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应给付的利息损失为(266万*30%-50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至2019年11月13日(起诉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自2015年5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应给付的利息损失为(266万*30%),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至2019年11月13日(起诉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自2015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应给付的利息损失为(266万*30%),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至2019年11月13日(起诉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自2016年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应给付的利息损失为(266万*10%),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至2019年11月13日(起诉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30205元,减半收取15102.5元,由枣庄中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864元,由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123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54.72元,由枣庄中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863元;由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791.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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