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照瑞能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丰华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山东丰华食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134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 1348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