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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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莒县永生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8000元(50000元-2000元)、施救费1800元、停运损失12444元(1037元/天×12天)、评估费2000元,共计64244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莒县永生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2516元,由原告***负担1013元,被告***负担1458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担45元。

综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应付61289元(2000元+64244元+45元-5000元),该款项中31747元支付到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62×××60的账户内,剩余29542元(31000元-1458元)支付到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62×××16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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