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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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区顺安运输有限公司 肇庆市高新区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高新区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8825.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48825.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从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