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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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区开盛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亿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开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9)粤1284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 二、肇庆高新区开盛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亿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 三、湖南开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576元(亿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肇庆高新区开盛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开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576元,由肇庆高新区开盛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开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