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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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春市鸿通月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春市鸿通月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6536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债务偿清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176536元的利息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0.6%计算至债务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76536元及其利息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7元,减半收取计币2878.5元,保全费2006元,合计4884.5元,由被告***、宜春市鸿通月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项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