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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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南阳楚汉大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300元,由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南阳楚汉大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8300元,由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