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荆州市常金医药化学有限公司 广西昊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广西昊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常金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签订的《原料采购合同》; 二、被告荆州市常金医药化学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广西昊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90813元; 三、被告荆州市常金医药化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西昊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抵扣进项税款损失111008.55元; 四、被告荆州市常金医药化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西昊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20747.32元(损失计算,以290813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按年利率6%计算); 五、驳回原告广西昊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7797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4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荆州市常金医药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97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