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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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中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庆市中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8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编号为建开成(2018)35号、建开成(2018)3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安庆市中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被告安庆市中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有权就被告安庆市中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庆市英德利汽车城(一期)23栋16室、18室、20室、22室、24室(房地权宜房字第××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827.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秀水华庭会所H#门面(房地产权宜房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32.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安庆市京安花苑3幢5单元709室【皖(2017)安庆市不动产权第6006640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49万元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8400元,由被告安庆市中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