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 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安庆市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47245.84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被告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安庆农商行贷款年利率8.7%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庆市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2元,由被告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