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川宝云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银川宝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银川宝云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37898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8670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2524元,以上共计189960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来执行款19659665元,(2018)宁01执368号案件向本案转入435092.65元。本院扣除执行费82524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20012233.6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