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市宏信运输有限公司首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原告***、陈某然、***、***支付保险金50万元; 二、驳回对被告鞍山市宏信运输有限公司首山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