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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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禹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骏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禹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应相应扣减(2019)皖0303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三十九项返还给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的金额)及截止至2018年2月6日的利息2.32万元,和自2018年2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时止的利息(利息包含复利和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安徽禹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600万元票款(其中300万元,应相应扣减(2019)皖0303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三十九项返还给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的金额)及利息(利息包含复利和罚息,自2018年3月31日起按《银行承兑协议》第七条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对被告安徽禹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账号为12×××78保证金账户内的300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骏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安徽禹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余额1100万元及利息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相应扣减(2019)皖0303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三十九项返还给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的金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939元,公告费430元,合计106369元,由被告安徽禹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骏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