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宿州市振远同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砀山庭威大药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宿州市振远同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砀山庭威大药房火灾损失106666.67元。 二、驳回原告宿州市振远同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砀山庭威大药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元,由原告宿州市振远同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砀山庭威大药房负担45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