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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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千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医疗费28115.56元(含***预付的门诊费362元、住院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20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0260元、鉴定费1600元,共计62895.5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在宁D52256号车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106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5000元。剩余损失36835.56元,由被告***赔偿50%即18417.78元。剩余损失18417.7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赔偿后,原告***返还被告***预付款1362元。 以上两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清结。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被告***负担222.5元,原告***负担2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