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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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徐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3203.2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71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55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1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