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万荣县万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空港支公司 山西鑫德安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2130.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空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556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66530.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空港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2.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