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1021民初475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泉,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向阳西路146号锦鸿国际20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霍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以下称太平财保临汾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魏海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损失8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时×××小轿车所投保的三者险的被保险人。2019年10月19日上午11时,陈波驾驶该车,在曲沃县绛山路永波洗车行倒车时,与李红琴相撞,造成李红琴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波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曲沃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以陈波的名义一次性赔偿李红琴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1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因原告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商业三者险,为此,原告***具状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太平财保临汾公司辩称,涉事车辆×××在被告公司投有商业险,被告公司在商业险项目下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原、被告对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曲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持异议,且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保临汾公司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院对以上事实亦予以认定。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54131.05元。

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元,由原告***负担213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世栋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亚玲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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