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3216.66元、护理费9594.75元、残疾赔偿金43449元、车辆损失500元,共计86760.41元(其中直接支付被告***垫付款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18802.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3750元、二次手术费9000元,共计34452.07元的1/2即17226.04元。

上述二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元,由原告***负担231元,被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各负担500元,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各负担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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