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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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总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摩托车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3383.63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24464.35元;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35元,由***负担680元,***负担1155元。鉴定费2500元,由***负担750元,***负担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