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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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宝盟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支行借款本金122267.15元、利息171.73元、违约金190.03元、手续费480元(利息计至2019年10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6.95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共2616.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