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池州赫赤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宣城市矿源起重机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池州赫赤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宣城市矿源起重机销售有限公司货款5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宣城市矿源起重机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池州赫赤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