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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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舟洋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海粮油有限公司、上海尚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尚鸿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尚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5000000元,支付利息33293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自2019年10月1日起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舟洋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海粮油有限公司、上海尚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尚鸿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尚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00元和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5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舟洋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海粮油有限公司、上海尚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尚鸿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尚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质押物龚贤(清)所著十二条屏山水古画一套、崔如琢画作“冷碧”一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按照第三、四项判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舟洋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海粮油有限公司、上海尚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尚鸿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尚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8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01873元,由原告***负担6873元,由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舟洋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海粮油有限公司、上海尚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尚鸿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尚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9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标的预交,在接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