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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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舟洋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海粮油有限公司、上海尚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尚鸿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尚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5000000元,支付利息33293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自2019年10月1日起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舟洋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海粮油有限公司、上海尚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尚鸿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尚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00元和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5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舟洋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海粮油有限公司、上海尚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尚鸿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尚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质押物龚贤(清)所著十二条屏山水古画一套、崔如琢画作“冷碧”一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按照第三、四项判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舟洋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海粮油有限公司、上海尚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尚鸿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尚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8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01873元,由原告***负担6873元,由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舟洋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海粮油有限公司、上海尚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尚鸿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尚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9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标的预交,在接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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