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沧州金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拖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行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扣除已付利息); 二、被告沧州金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一、二项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沧州金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